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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提高党员队伍素质,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规范党员言行,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充分调动广大党员在企业经济建设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提高基层党组织战斗力、凝聚力、号召力,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公司党委结合实际,特制定党员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党员。
第二章党员管理的任务、原则
第三条党员管理的基本任务:
引导党员严格履行义务,保障党员充分行使权利;组织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严格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管理;保持党员队伍的纯洁性。
第四条党员管理的基本原则: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注重实效的原则;制度规范的原则;组织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章党员管理的主要内容第五条党员必须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基层党组织有坚强的战斗力。
第六条党员的组织生活。党员参加所在支部的党员大会或党小组会,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单独召开的党内民主生活会。党员在组织生活会上,应认真负责地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
第七条党员领导干部的组织生活。根据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公司党员领导干部既要参加所在单位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又要参加定期召开的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
第八条党员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接受党组织教育和监督。
第九条调出调入的党员,都必须办理转递党员组织关系。
第十条党员因私出境出国或自费留学其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的处理,按照中组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自然情况的管理。包括党员人数分布,党员的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文化程度、职称、专长、奖惩、主要经历,发展党员情况等实现微机化管理。
第十二条定期对党员队伍的自然状况进行统计;定期对党员队伍的思想状况和工作状况进行分析。
第十三条党员基本情况管理。党员名册齐全、规范;党支部每季度对党员队伍基本情况进行一次统计;党支部每季度对党员队伍进行一次分析;党支部对党员队伍的基本情况清楚,掌握和上报的各种数据及时准确。
第四章党员管理的方法途径
第十四条三会一课:
(一)支部党员大会:
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全体党员参加的会议,支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制定本支部贯彻落实的计划、措施;定期听取、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讨论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选举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讨决定其他需要由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一般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会议议题由支部委员会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工作需要确定,党员大会的内容由支部委员会在会前通知党员。支部大会决定由支部委员会提交需付诸表决的问题时,应按规定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形成决议。
(二)支部委员会:
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随时召开。必要时也可召开扩大会议,吸收党小组长和有关党员干部参加。会议主要研究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和意见,组织实施支部工作计划,并进行检查和总结,召开支部成员的民主生活会等。
(三)党小组会:
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党小组会的主要内容是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并落实支部的决议,党员汇报思想、工作、学习和执行党的决议的情况,根据支部统一安排,研究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研究发展对象,评选优秀党员,讨论对党员的处分等党务方面的有关工作。
(四)党课:
党课应当根据不同时期的形势和任务,结合公司实际和党员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进行。一般每季组织一次党课,内容包括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知识、时事形势等。
第十五条“创先争优”活动。“创先争优”主要是指党内创建先进党支部,争当优秀党员的活动。基层党组织要广泛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要制定出既有先进性,又切实可行的评选条件,努力在“争创”上下功夫,定期评选表彰,以激励党员奋发进取,建功立业。
第十六条党员目标管理。基层党组织按照党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和党员个人的实际情况,提出和议定党员在一个时期内在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党员作用方面的具体目标,通过定期检查、考核,来督促和激发党员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七条党员责任区。基层党组织根据党员的不同工作岗位、工作性质、实际能力和活动范围,把需要党员承担和完成的各种生产指标、行政事务、社会工作以及基层党组织分配的各项任务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以责任制的形式落实到每个党员,从而形成以一个或几个党员为主体,以一定数量的职工群众为对象,以一定的区域为活动范围的党员责任区。从而密切党员与职工群众的联系,以发挥党员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八条党员主题实践活动。党员主题实践活动是基层党组织在党员教育管理中,有目的、有领导、有计划地组织党员结合林业特点和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围绕公司经济建设而开展的一系列旨在增强党员党性,提高党员素质,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推动经济发展的党内活动。
第十九条谈心活动。同志之间比较深入地相互交谈,是交流思想,交换意见的一种有效方式。谈心活动有集体谈心和个别谈心两种形式。谈心的目的在于沟通思想,统一认识,解决矛盾,互相帮助,增强团结,做好工作。谈心一定要以诚相见,以心换心,还要有搞好团结、解决问题的愿望和实事求是的精神。
第五章党员发展
第二十条各单位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党员发展工作。
(一)坚持原则,把生产一线骨干分子和优秀人才吸收到积极分子队伍中,认真抓好后备力量培养工作,保质保量为党组织输送新鲜血液。
(二)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十六字方针,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三)申请入党的同志中提名,报上级党组织审定备案;每年初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报上级党委审定备案。
(四)党支部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及定期培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
(五)党支部要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学习党的创新理论和党的基本知识,端正入党的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六)党支部每半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支部组织委员负责督促填写《发展党员全程纪实表》。
(七)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两年以上的培养教育考察后,在听取党支部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进行政治审查,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九)支部党员大会通过申请人入党后,应将大会决定按照有关要求填入《入党志愿书》,报上级党委审批。
(十)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的,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可延长预备期半年,但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上述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公司党委批准。
第六章预备党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教育的程序: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小组参加组织生活;介绍人负责对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定期谈话,指出优缺点和努力方向;党小组和党支部每季对预备党员鉴定考察一次;预备党员预备期满由个人提出转正申请,党小组作出鉴定,支部委员会讨论研究,召开党员大会讨论作出决议,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委批准后,由党支部书记谈话,党支部公布。
第二十二条预备党员管理教育:
预备党员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向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工作情况;介绍人每月至少同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谈话。每季度向党支部汇报一次对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情况;党支部书记每季度至少同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谈话;党小组和党支部每季度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鉴定和考察,并认真填写《发展党员全程记实表》;党支部要在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时,召开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讨论,及时办理是否转正的手续;预备党员转正率要达到100%,达不到的党支部不能评为先进集体。
第七章民主评议党员
第二十三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要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以党支部为单位,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每年年末集中组织开展一次。
第二十四条民主评议的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开好支部书记会议或党员大会,传达会议精神,进行宣传发动,明确评议的方法、程序和要求。
(二)学习教育阶段。党员制订个人目标,开展学习。内容一般以党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以及中央有关文件为主,也可结合公司实际学习有关文件。
(三)综合评价阶段。党总支或党支部组织党内外职工群众对党员进行民主测评,征求对党组织及党员的意见建议;召开民主生活会,会上每个党员按照党员标准和个人目标,进行个人小结和自我评价,党员之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四)总结整改阶段。党支部组织民主评议工作总结,对每位党员做出分级评价,以书面形式报党总支后,党总支召开党总支委员会,分析总结,将评议情况报公司党委。对问题较突出的党员开展谈心和批评教育,对问题严重的,予以必要的处理。
第八章党员教育
第二十五条党员教育的内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党史、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教育;形势任务教育;树立和坚持科学发展观教育;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现代科学文化知识、业务技术和科学管理知识教育;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教育等。
第二十六条党员教育的程序:分析党员队伍的素质情况,确定党员教育工作的重点;按照公司党委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出党员教育规划;利用各种形式和方法,实施好党员教育工作;收集反映,改进党员教育工作。
第二十七条党员教育的标准:党支部要准确掌握党员队伍的素质状况;党支部要制定符合实际的年度系统教育规划和日常教育计划;要有固定的教育阵地和设施;要有本单位的党员先进典型;党支部每半年要进行一次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归档。
第九章党费缴纳
第二十八条党员要按月按规定数额自觉缴纳党费。交纳党费的标准,按照中央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离退休党员可采取预缴的办法,缴纳党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缴纳或不能按月缴纳时,经党组织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代为缴纳或预交、补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对不按规定缴纳党费的党员,党支部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党支部每季度要向党委组织部清缴党费一次。
第二十九条定期对党费收缴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条党费要有专人管理,帐目清楚,手续完备。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