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8-11-21 浏览量:129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全面贯彻执行,推动企业科学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党管干部的原则;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公司正副处、厂(场)级领导干部。
第二章 选拔任用的条件、资格
第四条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功底,能够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工作中的现实问题;
(二)能够立足岗位,为公司发展艰苦创业,开拓创新,做出实绩;
(三)能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把党的方针、政策同公司、单位、部门的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员工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关心职工,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批评和监督;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大局意识、群众观念和民主作风,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五条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在有利于领导干部年轻化的前提下,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二)身体健康,能承担繁重的工作任务。
(三)参加工作两年以上,具有丰富的工作实践经验。
第六条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青年干部、专业技术人才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三章班子调整、配备意见的提出
第七条班子或干部个别调整时,组织部门根据班子建设的实际或班子缺额情况,向公司党委提出调整、补配意见。
第四章民主推荐
第八条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组织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研究确定考察对象。领导班子成员出缺,应进行民主推荐;确定后备干部对象,也应进行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时,要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九条机关处室、单位班子调整时,需从机关、部门、单位补充时,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公司机关、部门、基层单位人员;
(二)基层单位负责人。
第十条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部门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填写推荐表等方式进行推荐;
(二)由组织部门汇总推荐情况;
(三)向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一条民主推荐时间。领导班子日常调整充实,民主推荐应在考察之前进行。
第五章考察
第十二条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门进行严格考察。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同时还要考虑到班子整体结构,以及拟任职位所需要的任职条件。
第十三条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对新提拔的领导干部,或拟调整人选,在上会讨论前,应充分征求分管领导及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考察主要采取个别谈话的形式,也可召开座谈会或发放征求意见表广泛听取和征求职工群众的意见,并查阅本人档案和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考察中要对干部的学历、任职时间、身份、基层工作时间和培训、年度考核、民主推荐等基本情况以及是否后备干部等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以干部档案为准。
第十六条在考察干部的同时,组织部门原则上应在任用干部前一周内向纪检(监察)部门发出征询廉政鉴定函件,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准确地予以提供。
第十七条考察对象本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要负责地对本人作出评价和提出使用意见。
第十八条实行干部考察责任追究制。考察人员必须在考察材料上签字,并对考察材料负责。如发现考察人员在考察中有不坚持党性原则,对反映干部问题的线索不认真调查,不实事求是汇报考察情况和意见的,要追究考察者的责任。
第十九条考察结束后,考察人员要及时提交书面考察材料,组织部门领导听取考察人员汇报,研究提出意见,向党委汇报。
第六章酝酿呈报
第二十条领导干部人选,在提交党委讨论决定前,必须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酝酿分为个别酝酿和党委书记办公会议酝酿。
第二十一条干部酝酿应遵守以下程序:
(一)组织部提出任用干部的初步意见,由组织部部长向党委书记和分管副书记汇报。
(二)书记办公会酝酿或分别交换意见。
(三)参与酝酿的同志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纪律,加强保密工作,不能随便扩散酝酿情况,更不能跑风漏气。
第七章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经过下列程序:
(一)根据酝酿情况,组织部提出任免意见。
(二)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1、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副书记或组织部负责人,逐人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2、参加会议成员进行讨论,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三)进行任前谈话。在正式发文前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干部本人进行谈话。谈话前组织部门要向被谈话人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发出通知。谈话的内容主要是肯定成绩,指出缺点和今后努力方向。
第八章任 免
第二十三条领导干部的任免程序:领导干部职务的任免,由党委领导直接签发。
第二十四条在领导干部任用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要分别装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部门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因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二十六条参与讨论或承办干部选任的所有领导干部及有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保密。对泄密者要严肃查处。
第九章干部审计、交接与信息管理
第二十七条干部审计:
按照干部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对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实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归入干部管理档案。
第二十八条干部交接:
在干部任免决定下达后,应在一周内做好岗位交接工作。
交接内容为:由本人负责尚未完成的重大事项及对下一步工作的建议;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和经办程序;移交主要工作文件及有关财物的帐目和清单。
新任领导对交接工作负责,如交接手续不完善或交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其上级领导提出并协助解决。
第二十九条干部信息管理。
建立干部、后备干部信息管理系统。内容包括:干部基本情况、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综合考察材料等。
第十章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条选拔任用干部必须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待遇;
(二)不准以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党委调动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某个干部;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三十二条公司党委及组织部门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